死缓的复核是怎么进行的?【点击查看详情】
(2)高级人民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②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③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3)高级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裁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4)高级人民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抗诉的,由高级人民进行第二审审理。高级人民经第二审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