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点击查看详情】
对当事人在向起诉时,没有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如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有较大的困难,只能根据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来规定的责任认定书修改为事故认定书,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警部门也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对事故认定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复议。这一调整,把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证据材料,最终由来审查确认。但在具体操作中,仍然存在不少难题。比如,觉得责任认定明显不妥,能否提请交警部门进行重新认定,还是由直接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认定?由直接作出认定,由于法官并未目击现场,且不是交通事故认定的专业人员,存在不少困难,在一般情况下,仅凭现有案卷材料很难将原责任认定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