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辨认办法是不合理的?【点击查看详情】
指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侦查破案,收集证据,带领指认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物品直接进行确认的活动。应当明确,“指认“不具有”再认“的心理学基础,也不符合关于混杂辨认的规定,因而其结论没有证据能力。2、混杂辨认不符合要求。在组织辨认过程中,只追求数量满足法律规定,而没有结合被辨认对象的特征选择陪衬客体,导致混杂辨认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悬殊而变为“指认”。不但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大大降低,甚至会影响其结论的证据能力。3、见证人不符合要求。根据法律规定,辨认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且、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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