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村务,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也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市、县和乡(镇)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在实践中,若乡镇的不作为侵害了村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那么村民就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乡镇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一直因为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而乱象丛生、纠纷不断,被征收人在与乡镇打交道时,务必要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才能确保自身的权益得到保障,进而以实际行动支持基层的涉土地类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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