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原因及可怕之处【点击查看详情】
孕期及哺乳期妇女。唯一扶养者为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案情特殊且办案需求,实施监视居住更具必要性。羁押期满而案未审结,仍需监视居住。关于“可怕之处”的描述并不确切。尽管监视居住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然此举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亦是在平衡保护与犯罪打击间作出的法律抉择。被监视居住者须遵循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地等。若违规,则可能面临强制措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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