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须遵循最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以保障何者权益?【点击查看详情】
禁止以养育的名买卖未成年人。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收养。(1)失去双亲的孤儿。(2)生父生母不可寻觅的未成年人。(3)生父生母有严重财务窘迫无法供养的子女。收养人需满足如下要求。1、鳏寡孤独。此指未婚或已婚但无子嗣,或因生育障碍无法拥有子女等情况。子女定义包含婚生、非婚生及领养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评估标准不应只看经济实力,还应关注其品德、健康状况等因素。如品行恶劣、患有精神疾病等均不宜抚养子女。3、无医学上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此举旨在保障养子女身心健康,亦为收养人抚育子女的必要条件。若养父母患有传染病,易将疾病传给子女,且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者,更无法尽到抚养责任。4、年满三十岁。法律设定此年龄,意在平衡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