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城公务不安排用餐的出处【点击查看详情】
《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第七条和第,公务接待工作应简化礼仪,规范程序,注重效果,方便公务活动,不得干扰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超标准接待。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他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相互吃请。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买单,也不能接受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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