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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的有效期为180天。根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专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专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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