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附属房高度标准【点击查看详情】
四层以下。四川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对附属房建筑高度有控制,新建附属房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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