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和二十的区别【点击查看详情】
条件和内容不一样。《广告法》第二十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广告中有关商品(服务)的属性信息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以致产生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结果,而《广告法》第二十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才构成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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