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的法律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2.《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若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公司法》第126条第4项明确了关联关系的定义,指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然而,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并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