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定种类有哪些【点击查看详情】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包括书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物证则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则是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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