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权、留置权的清偿顺序【点击查看详情】
优先留置权的获偿,其后依次为已办理抵押登记之抵押权之称,设有质押之债权和未办理银行抵押登记之抵押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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