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若情势特殊,申请时间可相应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行为异常、案犯频发、群体犯罪等严重嫌疑人,审批期限可延至30天。则须在收到机关提请逮捕申报的七个自然日内予以批复,批准或否决。若未予批准,机关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向通报执行情况。对于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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