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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谁负责【点击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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