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江林案判多少年【点击查看详情】
2009年10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作出(2009)深刑一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江林、韩峰均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