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六个月改成十八个月【点击查看详情】
2、优先受偿权期限延长,施工企业重大利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建筑工人利益及时得到实现,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长期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3、《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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