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举报奖励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以下简称“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规范全国“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制度,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三条 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扫黄打非”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与标准。第四条 举报下列非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