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证据规则【点击查看详情】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未有作出明文规定。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解释:“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据此解释,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被界定为“明显优势”根据“明显优势”。来判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证据,这一裁判准则即为“优势证据规则”。该规则从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_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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