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审查为什么难通过【点击查看详情】
一、法的不完善。二、本位主义导致部分审判机关配合消极。三、判机关内部对抗诉案件的再审管理混乱。四、检察机关保障民行抗诉案件的手段软弱无力。一、法的不完善。联合国文件在审级问题上规定得弹性较大,在审限问题上公对作出指令再审裁定的时间性明确规定,对原审接到指令后应当何时作出再审决定及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审结仍没有明确,所以联合文件也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审级和审限问题,加上文件夹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并没有得到委好地执行,在司法厅实践中,接受抗诉的很少提审,出不下裁定指定再审,而以通知或便函的形式,将抗诉案件统统转到原审再审,造成下级人民审理上级的抗诉案件,违反“审级对等”原则,降低了民行抗诉的效力。二、本位主义导致部分审判机关配合消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