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保存期限为()【点击查看详情】
不少于5年。《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品储存单位以及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白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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