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报废的车辆【点击查看详情】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若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将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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