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具体规定【点击查看详情】
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更短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等四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于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仲裁时效也为一年,该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如果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时效会中断,中止期间消除后时效将重新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劳动者不受一年时效的。然而,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必须在一年内提出争议。这些规定确保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公平性,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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