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方案复议申请权探讨【点击查看详情】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应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迅速进行公告,并需明确征收补偿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等相关事项。此外,市县及其房屋征收部门还须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如房屋已被依法征收,则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亦将随之回收。第十四条指出,被征收人若对市县的房屋征收决定持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亦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