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点痣拒不配合检测【点击查看详情】
行政处罚。卫生执法监督大队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并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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