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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履职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吗?【点击查看详情】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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