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恒定原则的例外【点击查看详情】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3、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及时指定管辖。(2)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及时指定管辖。(3)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指定管辖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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