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石膏期间有护理费吗【点击查看详情】
案情简介:原告吴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被告杨凌某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800元。2012 年7月16日13时许,原告在工作时因事故受伤,经杨凌示范区医院诊断为左跟腱部分断裂住院治疗14天。2012年7月30日原告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石膏制动6-8周,术后每月门诊复查,3月内避免患肢下床负重及剧烈活动。原告出院休养3个月期满后,被告并未通知原告上班。被告支付了原告工伤前的工资,但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未付,并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3 年2月22日,经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3年7月 30日,经杨凌示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未达国家标准。杨凌示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杨劳仲案(2013)第18号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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