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立法联系点【点击查看详情】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紧紧围绕本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建点条件、设点意愿等因素,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保证本市不同地区、领域、行业的典型代表性,突出基层性和实用性。法律依据。《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工作信息,参与立法工作的定点联系单位。第三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紧紧围绕本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建点条件、设点意愿等因素,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保证本市不同地区、领域、行业的典型代表性,突出基层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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