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点击查看详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为参保人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法律依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