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子女的认定标准【点击查看详情】
烈士子女照顾20分;在职期间被认定为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的民警子女照顾10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法律依据。《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自治区,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