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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限定时间内答复的,能够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限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置决定。处置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能够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出30日。法律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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