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点击查看详情】
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员、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