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点击查看详情】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