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偿服务对还是错的【点击查看详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