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起始日认定标准【点击查看详情】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追索起始日认定标为,准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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