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点击查看详情】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且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根据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此外,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当时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上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合同法》已摒弃了这一。尽管如此,根据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宏基罩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如果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24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