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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电子普票没有税收分类【点击查看详情】
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代开并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因此税务机关代开的增专、增普及电子普通无对应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取得该类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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