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如何处罚【点击查看详情】
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处罚一到三万元。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