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分别出资4万元、3万元、1万元、2万元成立一合伙企业a【点击查看详情】
拓展资料。一,合伙企业A是不具法人地位的有限合伙企业。甲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甲是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合规矩,首先如果是有限公司,股东只对出资承担责任,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违反法律的,只能是在甲、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甲、乙不能承担时,丙、丁将对合伙债务承担相应连带责任。除非合同约定,甲、丙如果不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是可以和别人成立企业的,担任相关职务,与另一公司业务没有冲突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