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现在还能继续提折旧吗?【点击查看详情】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全额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处理存在一定的灵活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明确规定,如果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仍未取得,企业可暂按合同金额计算折旧,并在取得后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应在12个月内完成。然而,对于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的情况,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例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指出,此类固定资产若超过12个月仍未全额,已计提的折旧额应在期满年度全额纳税调增,即不再允许继续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