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食堂,为什么不是视同销售?而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视同销售?【点击查看详情】
企业购进货物用于职工食堂的情况并不被视为视同销售,其主要原因在于法规对视同销售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只有当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才需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这种情况下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条例中明确区分了不同的情形,如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或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等,这些都不计入视同销售的范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规则也在条例中详细说明,如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则根据特定的和凭证来确认,比如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等。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