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施行后,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溯及力,如何适用【点击查看详情】
首先,一种观点认为,《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定不应具有溯及力。这意味着,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那么应当继续适用《民法通则》中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得到了一些的采纳,尤其是在行政诉讼领域。其次,另一种观点主张,《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应当具有溯及力。从这个角度出发,即使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也应该适用新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这种观点在某些司法解释中也有所体现。对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在一些司法解释中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于起诉期限的调整就没有适用《民法总则》的溯及力原则。此外,在《民法通则意见》中,也有规定对于《民法通则》实施前的民事权利侵害,可以适用新的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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