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驱逐出镜由县级还是市级机关决定。【点击查看详情】
县级市级机关都无权决定,而是由或者授权的省级机关决定。根据《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涉外治安案件的办理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机关逐级上报或者授权的省级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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