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融资改革有什么不同之处?【点击查看详情】
没有不同之处,自从2015年《预算法》修订出台后,国家对举债方式收紧和规范,不能再靠银行贷款对新修建的收费公路进行融资。原先“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无法为继,必须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满足全国所有收费公路的建设需求。根据《地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收费公路相关性、收费期限等因素,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收费公路收费期限相适应,原则上单次发行不超过15年,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