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置换办法【点击查看详情】
1.土地置换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尚无公认的定义,而是作为土地流转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资料可参考(聚土观察)。2.在土地置换法律的规定中,土地置换应当遵循不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用于置换的两块土地必须面积相当,并且位于同一设区市范围内。其中下列土地可用于置换。(一)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二)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为建设用地且实际勘查结果为废弃砖瓦窑用地或者村庄废弃建设用地的土地。3.而下列土地却不能用于置换。(一)农村打谷场等农用地。(二)1997年后因违法占地形成的建设用地。(三)村边坑塘等未利用地。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置换,新的建设用地应当选址在基本农田之外的其他农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