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点击查看详情】
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15年。法律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第三十五条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扩展资料;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的界定。
相关视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