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必须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吗?【点击查看详情】
原告向起诉,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以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要求。对此,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有的就明确规定必须提供,其作法为:“被告是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或暂住人口信息卡;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则应当提供工商局或其他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如工商经济信息中心查询通知单等。对于当事人在立案时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则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交。否则不予立案。”[1]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一、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没有法律依据。立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