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书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七十的规定制作。为人民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物品 住处 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印章。
?二、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并由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不在场,或拒绝答名盖章的,应当在文书上注明。?
三、本文书以搜查次数为单位制作。?
四、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使用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