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广东二胎产假的时长是多少?
2024-07-18 18:19:50 责编:小OO
文档


广东二胎产假延长至128天,同时取消晚婚晚育假,增加独生子女母亲奖励假30天。丈夫陪产假从10天增至15天,男职工享受15天护理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了产假、流产假的天数和津贴支付责任,参保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者由用人单位支付。总之,法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不协调的奖励规定,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者提供了更多福利。

法律分析

广东二胎产假为128天。相关法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拓展延伸

广东二胎产假解读及适用条件

广东二胎产假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其享受的产假时长为98天。具体适用条件包括:1.配偶均为广东省户籍;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3.前一子女在出生后已满3周岁;4.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满1年;5.二胎出生时,母亲年龄在24周岁以上。此外,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结婚证、社保缴纳证明等。需要注意的是,产假期间,享受者可以获得工资待遇,且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广东二胎产假的解读及适用条件有助于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待遇。

结语

广东二胎产假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该适用条件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广东省户籍、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前一子女已满3周岁、夫妻双方已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满1年、母亲年龄在24周岁以上。职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产假期间,享受者可获得工资待遇,并且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了解广东二胎产假的解读及适用条件,有助于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